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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江县西牛滩水库工程“10.10”一般事故案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3-03-29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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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贵州江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09669238T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渔安安井片区未来方舟F2组团110

法人代表:方芳

一、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21010日上午840分许,贵州省黔东南州麻江县杏山街道谷羊村西牛滩水库工程施工C1标段项目工地内发生一起工程车坠翻事故,造成1人死亡及车辆部分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贵州江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全面认真履行麻江县西牛滩水库工程施工C1标段项目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履行服务义务不到位。一是未对蒲德明是否具备承包该项业务法定资质进行审核,未对该车进场运行的安全技术条件审验;二是未发现贵州大地意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未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落实对劳务分包单位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逾期未检验贵AE0882号重型自卸货车违法违规从事土石方运输等事故隐患。

我局于20233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黔东南州水务局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水罚先告字(﹝2023﹞01号),明确告知拟处罚内容、事实、依据,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有送达回证为凭。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请求。根据你公司申辩所诉情况,我局本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支持企业发展的态度,采纳了你公司申辩请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法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处罚:“------(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之规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参照《贵州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三、水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凯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东南州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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